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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营养学会章程(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中文名称:广西营养学会。
 
 本会英文名称:Guangxi Nutrition Society
 
 第二条  本会是全区从事营养科研、管理、监督、临床、疾控、检验、应用的专家学者和食品饮料、医药保健产品生产的厂家、流通企业与专业人员自愿共同组成的具有法人资洛的非营利性学术性和科普性群众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围绕生命科学,开展营养与人类健康、营养与人类进步等相关问题的研究,发掘、借鉴、推广古今中外的优秀成果,发挥中介、服务功能,做好普及与交流工作,依照本章程在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开展各项活动,为推动人类营养与健康事业的发展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广西区科学技术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广话区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学会办事机构挂靠广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第五条  本会地址:广西南宁市桃源路80号,邮编:530022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团结、组织有关企业、科研机构和专家学者开展营养学术交流活动;
    (二)开展营养科学领域的继续教育和技术培训,提高会员及广大营养科技工作者的业务水平;
    (三)编辑出版发行营养科学有关的书刊和资料;
    (四)表彰与奖励优秀营养科学研究成果;
    (五)以我区经济建设为中心,积极开展科技咨询服务一、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广营养科学技术成果;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营养学科项圈评估、成果鉴定、资格评审、技术标准编审和开展营养师资格认证等任务:
    (六)组织有关专家开展营养科学重点课题调研,加强营养科学相关资源的开发引进;
    (七)积极开展科普工作,普及营养知识、提高国民的营养知识水平,引导国民合理选择食物和营养品,促进身体健康;举办营养有关产品与知识展览、展示活动,面向社会开展营养与健康等相关知识的宣传工作,重点面向学校、社区举办营养科学相关的教育培训活动;
    (八)组织参与我区;阿关营养方针政策的研讨,营养相关行政法规的制定与决策的论证,发挥咨询作用; 
    (九)组织开展旨在提高广西国民营养健康水平的“营养健康工程”活合我会宗旨的其他社会公益活动;
    (十)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及时反映营养科技工作者的意见与呼声;奖励表彰推荐:优秀营养科技人才;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个人会员应有大专以上学历,从事与营养相关专业工作三年以上,在学术方面有一定贡献的公民。
   (五)单位会员应与本会专业范围有关,并有一定数量和质量的科技队伍的科研、教学、生产等企事业单位及有关的学术团体,支持学会工作并 参加本会活动,并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学会的服务;   
    (四)参与本会管理,对本会工作有建议、批评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学会决议,完成本学会分配的任务;
    (二)维护本学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本会所需的各种资料;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学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学会活动的,则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注销其会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和通过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学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  -、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须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区科协审查并经区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设秘书处,.秘书处负责日常行政工作。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一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聘请名誉理事长、顾问和专家委员会委员;
    (九)提出修改本会章程意见;
    (十)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一)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区科协审查并经区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为每届4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由常务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
 
   第三十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赞助与捐赠:
  (三)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拨款和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有关业务部门补助;
  (七)学会基金;
  (八)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订必须接受区科协和区民政厅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全区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区科协审查同意,并报区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区科协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区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区科协和区民政厅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实行。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区民政斤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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