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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部发[1997]258号(1997年8月25日)职业介绍机构将本地区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及相关要求向社会公告,在审核招聘简章时严格执行就业准入有关规定,并根据用人单位提出的用人要求,推荐符合条件的求职者,对希望从事技术工种职业而不具备条件的人员,指导他们到相应的培训机构接受职业培训并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方可录用。 各地劳动行政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推动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从业人员实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工作。对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要求其参加培训,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后,方予办理开业手续。在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基础上,指导用人单位在技术工作岗位上大力推行培训、考核与使用相结合并与待遇相联系的机制,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持证上岗制度,对经考核鉴定获得职业资格证书的职工,在其从事相应技术岗位的工作时,应确定或晋升相应的工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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